






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竣(交)工验收工作的通知
索引号: | ZDDBG213150 | 发文字号: | 陕交函〔2015〕282号 |
发布机构: | 厅建设处 | 公文时效: | 有效 |
名称: |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竣(交)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| ||
主题分类: | 陕交函文件 | 发布日期: | 2015-04-08 |
各设区市、杨凌示范区、韩城市交通运输局,省公路局,省高速集团,省交通集团,厅质监站,厅定额站:
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竣(交)工验收工作,根据交通运输部《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办法》(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)和《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》(交公路发〔2010〕65号)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竣(交)工验收工作实际,对由省厅组织的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交工验收按合同段进行,由项目法人负责,应具备以下条件
(一)《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办法》(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)第八条和《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》(交公路发〔2010〕65号)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已满足。
(二)质监机构质量检测已完成,未完成质量检测的项目,不能进行交工验收;项目法人在办理项目通车收费手续时,应有质监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意见,否则省厅将不办理收费手续,并进行通报批评,且与项目法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。
(三)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前,须核查质量检测报告,对质量检测报告结论不符合通车条件的项目,不得进行交工验收。
二、竣工验收按项目进行,由项目法人申请,省厅组织验收,应具备以下条件
(一) 《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办法》(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)第十六条和《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》(交公路发〔2010〕65号)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已满足。
(二)建设项目已按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全部实施完成。对确有特殊原因未实施的内容,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。
(三)质量检测报告、试运营和竣工验收前现场检查提出的质量缺陷已修复完毕,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。
(四)建设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与各承包商、供货商及其他服务提供者就合同价款结算达成一致,或经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,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。
(五)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,上报省厅,并同时抄送厅定额站。
(六)环保、水保、档案、消防(包括隧道消防及房建消防)等单项验收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,并取得批复。
(七)房建、机电、绿化等专项验收,项目法人已组织完成,并有相应的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。
(八)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书。
三、其他要求
(一)项目法人交工验收合格后,应及时将交工验收报告报省厅备案。省厅对交工验收报告未提出异议的,方可开放交通投入试运营。
(二)对交工验收满3年仍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,由省厅责令改正。责令改正后,仍不完成竣工验收的,由省厅责令停止试运营。
(三)质量监督机构在按照交通运输部《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》和《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(试行)》(厅质监字〔2012〕25号)要求开展质量检测和鉴定工作时,应对交工验收、试运营期间发现的质量问题修复处治情况,进行相应检测和评定,并对房建、绿化、装修等附属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评价。
(四)受省厅委托由省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,参照以上要求执行。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
2015年4月7日